承压设备指令2014/68/EU(以下简称PED)适用于各类承压设备制造企业,产品覆盖所有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.5bar的锅炉,压力容器,压力管道,压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。
目前最新指令编号:2014/68/EU / 生效日期:2014/05/15.
前一版指令编号 : 97/23/EC / 废除日期:2016/07/19.
新指令认证模式改变如下:
·Category I = Module A
·Category II= Module A2, D1, E1
·Category III = Modules B (design type) + D, B (design type) + F, B (production
type) + E, B (production type) + C2, H
·Category IV = Module B (production type) + D, B (production type) + F, G, H1.
Ø 由 A1 模式改变为A2模式 增加了认证机构的随机检验的要求,认证机构可在任意生产流程过程中抽样测试。
Ø 在旧指令里B 和B1分別是型式检验和设计审查,在新指令里面統一为 B
Ø C1 改变为C2 :增加了认证机构的监督权力。
PED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
主要内容有:
设计(例如:强度,可靠性);
制造(例如:组件的加工);
材料: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、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(EMA)、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(PMA)
检验(例如:压力试验,验收);
标记/验收标识(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);
PED指令风险等级划分
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,承压设备可分为I、II、III、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。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的工程实践SEP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进行操作。
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,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识。
1) 设备类型 : 压力容器、管道、压力附件、安全附件
2) 流体状态:气体或液体。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,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(表压)不超过0.5bar,则视为液体,否则应视为气体。
3) 流体组别
1组——危险性流体:易爆炸的、极易燃的、高度易燃的、易燃的(最高许用温度超过闪点)、剧毒的、有毒的、和氧化的
2组——非危险性流体:1组以外的流体
4)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/公称尺寸DN
5)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
根据以上信息,参照《风险等级划分依据》制造商可以确定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,然后在选定分类图中,根据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PS和容积V/公称尺寸DN,标出坐标点,从而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。
承压附件既可按压力容器也可按压力管道分类,二者中取其相关的一种。当容积和公称尺寸都被认为相关时,承压附件的类别应取其中的最高类别。
安全附件一般被归为IV类,但是作为特列,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归属于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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